2015年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济南市天桥区舜元茶行侵犯商标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鲁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指出龙井茶协会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故法院判决:舜元茶行立即停止实施侵犯龙井茶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舜元茶行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舜元茶行不服一审裁决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1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近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案例十分常见,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概念和特征
证明商标理论上分为两类,一类原产地证明商标,也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上述案例中“西湖龙井”就属此类。基本特征包括:标明商品的真实来源、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第二类品质证明商标,证明商品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
立法和注册现状
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是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构建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体系与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的保护的制度。合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充分合理利用和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的保护优质地方特色产品并促进当地特色经济发展,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高出20%-90%,“紫阳富硒茶”在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后,商品价格增长3-6倍,区域品牌价值更是高达19.67亿元。2016年“静宁苹果”收入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80%以上,带动16.5万人脱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各地大力推进商标富农、精准扶贫。山东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集体、证明商标工作促进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推进商标“三书一表”及“一所一标”等行政指导制度,先后在30多个乡镇或园区推广品牌工作指导站,引导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等有关主体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截止2017年3月,我国已注册地理标志3578件,仅2017年1-3月就新增200件,其中山东省截止2017年3月已拥有地理标志商标517件,2017年1-3月新增28件。可见2017年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数量正在急剧增加。